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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辉容与被告马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容,马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362号原告:杨辉容,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马思伟,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杨辉容与被告马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杨辉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辉容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辉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辉容负担。审 判 长  马银审 判 员  诸琳代理审判员  高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