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王计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王计平,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街49号。法定代表人许强,行长。被执行人王计平,男,汉族,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住邛崃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95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执行王计平、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218,728.04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计平、刘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王计平、刘华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号住房一套,该套住房已设置抵押并被其他法院限制登记,该房屋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95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张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