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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福、陈凤明等与何章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陈凤明,何章鹏,汪平,陈强,谭建华,刘勇,何明峰,李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412号原告:李福,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凤明,女,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章鹏,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平,女,汉族,1992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谭建华,男,汉族,1976年5月19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康,男,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康,男,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明峰,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李华玲,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陈凤鸣与被告何章鹏、汪平、陈强、谭建华、刘勇、何明峰、李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福、陈凤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何章鹏、汪平、陈强、谭建华、刘勇、何明峰、李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李福、陈凤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陈凤鸣撤回对何章鹏、汪平、陈强、谭建华、刘勇、何明峰、李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福、陈凤鸣负担。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