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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田耕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耕,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150号申请人:田耕,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邱雷,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17670140,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田耕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执行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耕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执行款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对担保人贾晶晶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贾晶晶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