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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恒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恒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131号原告: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栋。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厚,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恒香,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一冶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恒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佳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