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俊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海,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640号申请人胡俊海,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克山县克山镇。法定代表人孙珍珍,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胡俊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