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颜承玲与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承玲,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532号原告颜承玲,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汝,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承玲与被告曲阜市中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颜承玲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孔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