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民乐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宋茂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民乐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宋茂良,赵峰,曹俊杰,涂卫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19号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民乐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张三岗社区。法定代表人颜丽,总经理。被申请人宋茂良,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赵峰,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曹俊杰,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涂卫艳,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民乐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茂良、赵峰、曹俊杰、涂卫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茂良、赵峰、曹俊杰、涂卫艳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茂良、赵峰、曹俊杰、涂卫艳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