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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为云与被告周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为云,周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1368号原告赵为云,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周华丽,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赵为云与被告周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为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华丽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为云诉称:2016年10月与12月,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各借给被告20000元,共40000元。嗣后,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华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被告因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与被告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赵为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借款人:周华丽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又借与被告2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赵为云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正)此据借款人:周华丽2016年11月28日。嗣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与被告4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为云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周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账号:a)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戴维扬人民陪审员  钱有亮人民陪审员  徐龙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