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魏积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积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63号明鸿新城2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被执行人魏积茹,女,197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魏积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豫0105民初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魏积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7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积茹负担。魏积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积茹银行存款704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