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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峰诉陈万顺、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娜,邹峰,陈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娜,女,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邹峰,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万顺,男,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邹峰申请执行陈万顺、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娜称,邹峰诉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渑池法院依据(2014)渑民初字第1430-1号裁定书对自己的位于和谐佳苑5号楼9楼东户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后作出(2014)渑民初字第1430号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异议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邹峰诉陈万顺、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渑民初字第14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娜位于和谐佳苑5号楼9楼东户房产一套(合同备案号2011392)。执行中,张娜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房屋,停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娜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认为原生效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事项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娜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毛智伟审判员  吕光民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