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邵文豪与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文豪,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邵文豪,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海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邵文豪与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81739.5元。如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肖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