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梅与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十堰市港航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96-2号原告李梅,女,汉族,1971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卢孔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3号。法定代表人柯昌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家,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郭勇辉,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深圳街。法定代表人钱明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美刚,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第三人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香港街38号。法定代表人方士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龚中强,该局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梅与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市港航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李梅的申请,于2015年8月3日裁定保全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准予原告李梅撤诉申请后,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位于郧县城关镇老城朝阳居委会五组使用面积为28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郧国用(2002)字第2660235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张京郧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人民陪审员 彭绣琳二○一七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