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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财保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禄坤建材销售中心、王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禄坤建材销售中心,王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财保7号之四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禄坤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营者:牛富坤,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王赢,女,194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禄坤建材销售中心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房屋一处。担保人朱雪男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房屋,担保人杜永红以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房屋作为担保。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经本院调解解决,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杜永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文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善凯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