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晓亮与李丝、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亮,李丝,周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350号原告:吴晓亮,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赵飞,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丝,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周鹏(又名周鹏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