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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晓亮与李丝、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亮,李丝,周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350号原告:吴晓亮,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赵飞,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丝,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周鹏(又名周鹏鹏),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