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彩腊、谢俊、谢晋与被告丁长春、丁世香、赵志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腊,谢俊,谢晋,丁长春,丁世香,赵志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529号之一原告:吴彩腊,女。原告:谢俊,女。原告:谢晋,男。被告:丁长春,男。被告:丁世香,女。被告:赵志红,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原告吴彩腊、谢俊、谢晋与被告丁长春、丁世香、赵志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腊、谢俊、谢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3558元,共计3833元,由原告吴彩腊、谢俊、谢晋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9592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 军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晓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