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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穆占军与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占军,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35号原告:穆占军。被告: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万秀。穆占军与长春市万利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穆占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占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穆占军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