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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夏春静、刘长生、许长武、徐佳林、姜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夏春静,刘长生,许长武,徐佳林,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中山路。负责人刘玉江,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夏春静,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执行人许长武,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执行人徐佳林,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佳木斯市莲江口镇。被执行人姜坤,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夏春静、刘长生、许长武、徐佳林、姜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9500元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该笔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