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5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宗晓军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晓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晓军,男,1992年11月26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3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晓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绍建、书记员熊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宗晓军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昌宁县田园镇宝丰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田园镇宝丰路与步行街交叉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宗晓军血样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晓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晓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晓军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宗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晓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晓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伟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普琅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