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刑初68号公诉机关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7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2017年1月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佳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伙同刘某某等人到杨凌区滚石KTV唱歌。凌晨2时30分许返回周至县云塔商城北门处。后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与驾驶陕****福特翼博小型轿车来接女朋友张某甲的被害人尚某某发生冲突进而发生口角,对其进行殴打,并对该车打砸,造成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倒车镜等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车辆受损部分价值11979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肆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六名男性以及张某甲等五名女性朋友到杨凌区滚石KTV唱歌,凌晨2时30分许返回周至县云塔商城北门处。后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与驾驶陕****福特翼博小型轿车来接女朋友张某甲的被害人尚某某偶发矛盾进而发生冲突,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对该车打砸,造成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倒车镜等多处受损。经鉴定,涉案车辆受损部分价值1197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医院诊断证明、周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周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周)鉴(法伤)字[2015]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周价认鉴[2015]72号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证人唐玉茹、侯蕊、董秀、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尚某某、朱艳涛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实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肆意殴打他人、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海朝审 判 员 杜旭松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凌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