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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6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阿国与庞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国,庞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687号原告王阿国,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缪宏森、谢佳红,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文泉,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28122642X,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农民城商业路82-90号。负责人高仁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东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阿国诉被告庞文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大江东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阿国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