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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叶婷与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婷,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431号申请执行人叶婷,女,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8号金民大厦701﹟,组织机构代码279288629。法定代表人孟凡华。上列申请执行人叶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63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