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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天猛与王召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猛,王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曹天猛,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召财,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召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召财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天猛欠款5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1700元及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王召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王召财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252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