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曹天猛与王召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猛,王召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曹天猛,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召财,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召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召财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天猛欠款5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1700元及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王召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王召财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252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