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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李秉根、王瑞珍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兰,李秉根,王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秉根,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系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瑞珍,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系李秉根妻子,系离岗教师。本院在执行王玉兰与李秉根、王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