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鄂州市行德行物贸有限公司、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州市行德行物贸有限公司,鄂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行德行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新港三江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全,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华容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鄂州市行德行物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鄂州市行德行物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全,被上诉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胡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志伸审判员 缪冬琴审判员 向红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