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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葛广军与刘素兰、李素梅等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广军,刘素兰,李素梅,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37号申请人葛广军,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丰县。被申请人刘素兰,女,195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申请人李素梅,女,1976年2月11日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某1。被申请人李某2。申请人葛广军因被申请人亲属李复元于2017年5月中旬去世后代李复元偿还借款23000元,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李复元的法定继承人刘素兰、李素梅、李某1、李某2转移财产,申请人葛广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李复元名下���房产一处。申请人葛广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复元(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金丰尚城2-1-17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