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白殿德与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殿德,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白殿德,男,1972年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白殿德与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