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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惠杰与谢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惠杰,谢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67号原告:苏惠杰,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俊,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谢小娟,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宗满,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进行调解,提出上诉或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惠杰诉被告谢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惠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小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惠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惠杰撤回对被告谢小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苏惠杰承担。审 判 长  李叶舟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