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尚学、黄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尚学,黄日伟,罗秀珍,黄志雄,农建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尚学,男,1999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日伟,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系上诉人黄尚学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秀珍,女,1966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系上诉人黄尚学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建步,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原审原告:黄志雄,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转故障,住广西田东县。委托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尚学、黄日伟、罗秀珍因与被上诉人农建步、原审原告黄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尚学、黄日伟、罗秀珍在收到本院的《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尚学、黄日伟、罗秀珍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张力夫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