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杜智超与刘斌、陈欣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智超,刘斌,陈欣,刘天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923号申请人:杜智超,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书上代理人:冯利全,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刘斌,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欣,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申请人:刘天宇,男,汉族,1998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申请人杜智超与被申请人刘斌、陈欣、第三人刘天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智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斌、陈欣、刘天宇的财产在9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智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签约备案于第三人刘天宇名下的位于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北路189号6栋2单元33楼3301号、房屋面积为120.13平方米的住宅(合同备案号:336737)、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北路189号1栋单元-1楼100号车位(合同备案号:3400610)、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北路189号1栋单元-1楼127号车位(合同备案号:3400611)共计在99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杜海山、李义芬所有的位于华阳街道正东中街188号9栋1单元3楼6号、建筑面积为142.15平方米的住宅(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杜智超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曾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