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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3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乃刚与郑步春、吕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刚,郑步春,吕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3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乃刚,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郑步春,男,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吕国良,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乃刚与被执行人郑步春、吕国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25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国良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被执行人吕国良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乃刚赔偿各项损失53519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申请执行费768元,合计55425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吕国良同意将法院扣划的1171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乃刚外,再于2017年6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乃刚支付赔偿款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乃刚再支付赔偿款4000元后,即被执行人吕国良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王乃刚35719元后,申请执行人王乃刚放弃余款及其他债权的主张。申请执行费768元由申请执行人王乃刚负担。双方从此再无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步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被执行人郑步春应向申请执行人王乃刚赔偿各项损失49562.72元、案件受理费1039元,申请执行费711元,合计51312.72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郑步春同意将法院扣划的308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乃刚外,再于2017年6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乃刚支付赔偿款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乃刚再支付赔偿款13039元后,即被执行人郑步春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王乃刚36120元后,申请执行人王乃刚放弃余款及其他债权的主张。申请执行费711元由申请执行人郑步春负担。双方从此再无纠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吕国良的11719元和被执行人郑步春的308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乃刚。剩余款项因尚未到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经申请执行人王乃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田珍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