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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焦建华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华,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37号原告:焦建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1日,住本区。被告:王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建华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