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焦建华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华,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37号原告:焦建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1日,住本区。被告:王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建华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