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与王书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王书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385号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办事处张庄村。负责人:张万军,经理。被告:王书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书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聊城市开发区曙光禽业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