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崔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崔景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201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下关街8号门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景忠,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均豪公司”与被告崔景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均豪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均豪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喜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