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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济南天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济南天臣商贸有限公司,李太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财保119号申请人: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侯口乡侯口村。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天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61号丰泽家园2号楼3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李太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太权,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天臣商贸有限公司、李太权银行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1年。担保人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前保全担保书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臣商贸有限公司、李太权银行存款1050000元,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博尔萨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重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