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执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457葛玉芳与朱洪金、徐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芳,朱洪金,徐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5457号申请执行人葛玉芳,女,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朱洪金,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徐秀琴,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葛玉芳与朱洪金、徐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朱洪金、徐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葛玉芳借款本金人民币276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98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15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洪金、徐秀琴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朱洪金没有银行存款,徐秀琴有银行存款11000元,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洪金所有的苏D×××××奔驰牌汽车已被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到期如要继续查封请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徐秀琴没有车辆。朱洪金、徐秀琴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平陵西路148号的房屋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如拍卖成交扣除抵押款仍有多余款项,本案可参于分配。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由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已被本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扣除被执行人徐秀琴银行存款1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洪金所有的苏D×××××奔驰牌汽车暂不能处置及朱洪金、徐秀琴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平陵西路148号的房屋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处置中外,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速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周 岳审判员 宗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