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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张某申请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