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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书、薛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书,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书。原审被告:薛某。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书、原审被告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称,我根本没有接到本案判决书,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李某书与薛某形成借贷关系我根本不知情,薛某所借的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我们之间已离婚,我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李某书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原判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江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宁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3日生效。申请人李某某2017年3月开始申诉,已经超过申诉期限。李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长波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任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