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青与王星、安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王星,安同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16号申请人:刘青。被申请人:王星。被申请人:安同尧。申请人刘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星、安同尧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2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青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农业银行账户上资金29000元(账号62×××72)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刘青在农业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9000元(账号62×××72)。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星在招商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9000元(账号62×××15,46×××88)。案件申请费310元,由申请人刘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青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