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涛与樊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樊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2947号原告:沈涛,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樊勇,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沈涛与被告樊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涛,被告樊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对原告房屋的再次漏水妨害。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聘请专业资质装修公司对原告渗水墙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沈涛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对××新村402室房屋卫生间北侧的漏水点进行修复,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害;第2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对××新村302室西北侧的房间南面墙体进行修复。事实和理由:原告沈涛是姑苏区××新村3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樊勇是姑苏区××新村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今年2月份,原告发现302室房屋北面卧室的墙体渗水,墙面呈现水渍,打开卫生间吊顶发现天花板地漏处渗水,故上楼欲与402室业主沟通,但该户无人沟通未果。后原告至社区反映情况,经社区多次沟通协调,在3月25日,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至402室房屋的卫生间进行查看并进行了放水试验,发现确系402室卫生间墙体渗漏导致原告的302室房屋渗水、墙体受损,并告知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未进行修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樊勇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并不确定被告的402室房屋是否漏水,原告302室房屋的漏水是否是由被告造成,也不确定。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沈涛系苏州市姑苏区××新村3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樊勇系苏州市姑苏区××新村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原、被告系上下相邻关系。2017年2月,原告发现其房屋北面卧室的墙体渗水,并发现卫生间天花板处有渗水现象发生,遂与被告樊勇交涉,但未能协商解决。2017年3月13日晚,原告方就其房屋渗水、墙体受损情况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娄门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后现场联系被告沟通调解未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了小区物业公司。2017年3月25日,原、被告所在的xxx社区物业(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秦某上门至××新村402室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并进行了放水试验。其发现402室卫生间内北侧下阴角处存在渗水点,其他未发现渗水点。2017年5月24日,本院至××新村302室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后发现,302室房屋西侧中部为卫生间,房屋西北侧(即卫生间正北)为一卧室,该卧室与卫生间相邻的墙体存在部分渗水痕迹,墙面存在鼓包、掉皮、发霉现象。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樊勇、原告沈涛先后拨通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秦某的电话,秦某就其在2017年3月25日当天在××新村402室房屋进行放水试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称:“我先用水管向卫生间地漏放水,后至302室查看,未发现有漏水印记;后又向402室卫生间北墙面与地面之间的缝隙放水,至302室查看,发现302室西北房间的南侧墙面有明显漏水印记。”原、被告双方对其陈述的试验结果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房屋卫生间北侧存在漏水情况,导致其房屋西北侧的房间南面墙体因渗水导致损坏,被告虽不确认其房屋存在漏水,也不确认原告房屋漏水系由其造成,但根据水流自上而下的自然规律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至被告房屋卫生间所进行的放水试验结果,可以确定被告房屋卫生间北墙面与地面之间的积水与原告房屋顶部墙面渗漏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修复其房屋漏水点,并主张被告修复原告房屋因渗水导致破坏的部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修复苏州市姑苏区××新村二区xx幢402室房屋卫生间北墙面与地面之间的漏水点。二、被告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修复苏州市姑苏区××新村二区xx幢302室房屋西北侧房间的南面墙体。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樊勇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婧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