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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松伟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松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076号原告曹松伟,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孙现国,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塔机租赁费8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现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曹松伟支付塔机租赁费9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8元,由被告孙现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