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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齐贵枝、赵同财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贵枝,赵同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特1号申请人齐贵枝,女,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申请人赵同财,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申请人齐贵枝与被申请人赵同财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齐贵枝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延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康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