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焦振福与宋银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福,宋银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506号原告:焦振福,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天祝县。被告:宋银功,男,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天祝县。原告焦振福诉被告宋银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焦振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振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振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