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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焦振福与宋银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振福,宋银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506号原告:焦振福,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天祝县。被告:宋银功,男,其他情况不详,现住天祝县。原告焦振福诉被告宋银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焦振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振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振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振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