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辉诉杨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杨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558号原告:刘辉,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大庆市工行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大辉,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杨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