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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辉诉杨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杨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558号原告:刘辉,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大庆市工行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大辉,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杨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周苹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