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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黎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815号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杨家村振兴街2号。负责人:李友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丽,公司法务。被告:胡黎黎,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黎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