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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晓红、徐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红,徐桂华,干招娣,徐小强,李璐,孙艳琴,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红,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徐桂华,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干招娣,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小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璐,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艳琴,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北大道78号,组织机构代码:07903132-7。法定代表人:徐桂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晓红与被执行人徐桂华、干招娣、徐小强、李璐、孙艳琴、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4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红与被执行人徐桂华、干招娣、徐小强、李璐、孙艳琴、江西省新干县XX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进行了调查。本案应执行的本金27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执行到位152717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被执行人徐桂华分别于2017年1月9日、3月10日、3月31日、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24390元、50000元、5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晓红同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剩余执行款项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晓红撤销对本案剩余执行款项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4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周军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