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岩岩与张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岩,张府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33号原告:黄岩岩,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龙登河城A区。被告:张府清,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岩与被告张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黄岩岩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府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黄岩岩撤回对被告张府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黄岩岩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