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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晓东、王旺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东,王旺芳,虞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东,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现住浦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旺芳,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现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利强,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上诉人陈晓东、王旺芳因与被上诉人虞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晓东、王旺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晓东、王旺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