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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5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北京首购超市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北京首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136号原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兴隆胡同28号。法定代表人:静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首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一区11号楼裙房。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原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首购超市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北京兴丰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靖文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 员代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