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吴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吴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珊,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1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东立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茵审判员 高 娜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朋书记员 刘 爽 百度搜索“”